GMU-B-27 船员培训课程的编制和评估程序
1 目的
满足《海船船员培训大纲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》等规定的要求,确保船员培训的质量与安全。
2 适用范围
适用于学校开展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、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项目的所有课程。
3 职责
3.1 海运学院、轮机工程学院负责编制和修订船员培训课程。
3.2 海运学院、轮机工程学院负责组织评审(论证)工作,就培训课程安排对实施培训大纲的覆盖性、符合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。
3.3 船员培训中心负责收集有关政策文件,提出培训课程编制的指导意见,汇总、整理培训课程论证材料等。
3.4 船员培训中心负责联络并收集海事局有关培训课程论证材料的审核、反馈和修改意见,并及时反馈海运学院、轮机工程学院。
3.5 船员培训中心负责将船员培训课程报送海事管理机构确认。
4 工作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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